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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严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1-01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二○○六年七月八日)

    鲁建房字〔200632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2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市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发展。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数城市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实施管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省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着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实缴率低、使用率低和项目贷款回收难等问题,特别严重的是个别市出现了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运行机制,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现就进一步严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的一项长期制度,是关系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推行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真正把事关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好、使用好、管理好。

    二、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住房会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是防范和减少住房公积金风险的重要措施,机构调整不到位的设区城市要采取果断措施,把机构调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抓紧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对一些设区城市机构调整基本到位,但所辖县市区尚未垂直上划的,要尽快按要求调整到位。200611月底前,各市的机构调整工作必须完成,并向省监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权威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例会,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凡是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提交管委会研究,切实实行民主决策。凡《条例》规定由管委会确定的事项,拟订缴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审批归集和使用计划、审批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自行做出决定,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

    要认真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的规定,凡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一切事务,均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越权审批。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细化国家、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给违法者任何可乘之机。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内部会议制度以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办法,严禁违规滥发奖金。增值收益应按《条例》规定存入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增值收益专户,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其余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资金。

    五、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实缴率。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要将住房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金列入工资第一支取序列,凡是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实行年薪制。

    六、积极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建立起风险防范机制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资和住宅价格水平的变动,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受委托银行要研究个人购房贷款的发放情况,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在做好向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放贷的同时,加快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贷款。要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减少贷款费用,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要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由贷款人自主选择代理、评估、担保、公正、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贷款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七、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严禁发生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对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大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力度,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包括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拆借住房公积金以及项目贷款、单位贷款等,不论决策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都要依法承担资金回收责任。目前,尚未收回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的青岛、枣庄、潍坊、聊城等市,要进一步明确回收责任,确保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收回。

    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关系企业利益、职工权益,社会高度重视,职工十分关心,必须确保资金安全,确保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严禁违规挪用。凡有违规挪用行为,一经发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查清责任,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严格按照《条例》、《通知》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省级监督管理体系,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行使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职能,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的预算,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年终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每月向省监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于每年度2月底前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结合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省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