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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金字〔2010〕3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制度,提高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的规定,决定在我省实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行政监督建议书》和《行政监督督办函》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行政监督建议书》和《行政监督督办函》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监督决定书》和《行政监督建议书》主要用于对经查证属实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权直接纠正和处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被监督单位发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责令改正或限期纠正。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被监督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发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建议书》,提出处理建议,由被监督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为督促办理行政监督的相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相关单位发出《行政监督督办函》,明确督办具体工作事项、时限和要求。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责令被监督单位履行职责;
3、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议解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者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3、建议按照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4、涉嫌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需要建议的其他事项。
四、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督办函》的主要内容
1、督促办理《行政监督决定书》和《行政监督建议书》涉及事项;
2、督促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来信和来访事项;
3、督促办理有关单位完成国家和省所部署的工作任务;
4、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五、对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和督办事项,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应在收到《行政监督决定书》或《行政监督督办函》的15日内报告执行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执行。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的行政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行政监督建议书》和《行政监督督办函》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纳入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考核,并通报全省。
六、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行政监督建议书》和《行政监督督办函》采用统一的书面格式,统一编号,加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鉴。
本制度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