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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金字〔2010〕5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水平,规范决策和管理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的规定,决定在我省实行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重要事项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活动中,以下事项应报我厅备案:
(一)决策备案事项
1、“管委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包括目标制定、政策变动、基数调整、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
2、“管委会”会议纪要。
(二)管理备案事项
1、“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2、“中心”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变动的文件;
3、“中心”制定的业务规范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4、“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三)绩效备案事项
1、同级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2、同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报告;
3、“中心”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
(四)其他备案事项
1、“管委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2、国家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3、省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4、“管委会”、“中心”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二、备案管理
(一)及时备案。各市应在备案事项发生后15日内,将纸质文档(有电子文档的事项同时报电子文档)报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备案。
(二)审核反馈。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事项,于收到备案事项10日内,以《行政监督决定书》和《行政监督建议书》的形式,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三)建立档案。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对备案事项按市建立台账,实行档案化管理。
三、备案考核
(一)年度考核。各市执行备案制度的情况,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追究。对未执行备案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