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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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金字〔2011〕6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有效运行,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123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创新创优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建设部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123号)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创新建设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便民服务创新情况。
第七条 对各市管理中心考核实行计分考核,按照考核得分,从高到低,并结合日常监督、审计、检查等情况,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6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5%,或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65%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的;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试点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4%的;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低于1.2%的。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良好: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55%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0%,或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6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5‰的;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试点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4%的;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低于1.1%的。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五)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附后)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测评,整理相关备查书面资料。并将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结合管理中心的自我测评结果,分别对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考核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管理中心,省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考核为“不合格”的管理中心,应在通报之日起20日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
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提出调整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由考核工作组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考核内容及相关指标,将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内部考核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鲁建房字〔2006〕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