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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4-03-10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把便民利民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类推进,适应各地、各单位不同情况和职工不同需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目标要求。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资金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完整得到有效保障;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明确缴存范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实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改进提取工作。职工因购房、退休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缴存职工享受城镇低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房租或物业费超出职工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贷款结构。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要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担保方式。贷款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可实行存贷挂钩,按照国家规定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并贴息的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研究探索不同城市间公积金资金调剂使用的办法,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三)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全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可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保障任务量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缴存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监管部门备案。要规范和理顺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大额资金调拨和使用等事项应集体研究决定。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资金实行“零余额”管理,切实减少风险点,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资金收益率。
    (三)搞好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建设,优化布局,方便群众。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性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省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市级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不断完善12329服务热线功能,满足群众咨询、投诉等各项需求。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制,切实为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考核。从2014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要将缴存扩面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作为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的考评,考评结果要公开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年度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各市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将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强舆论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定期曝光。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