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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2016-01-11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一、许可范围

    威海市辖区范围内

    二、许可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

    三、许可条件

    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贷款对象及条件

    1.本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内异地贷款:具有山东省内各地市常住户口或公积金缴存地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外异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4.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6.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以商业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计算。

    7.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或单身)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4.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5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2.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10年。

    四、申报材料

    (一)以自有他处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预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预抵押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2份。

    7.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以第三人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抵押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抵押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8.预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9.预抵押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2份。

    10.同意抵押住房的公证书原件2份。

    11.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12.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预告登记+全程担保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3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5.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6.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外地来威工作(户口不在本市的)的职工,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省内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申请人户籍地与缴存地为不同城市辖区的,另需提供缴存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省外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

    5、商转公贷款职工,另需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商业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前还清贷款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许可程序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七、相关单位收费依据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以相关单位实际收取为准。)

    1.房地产评估费:用自有他处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 [1995]971号)的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房地产评估价格总额的2.5‰。

    2.担保费:担保公司按“贷款额x年限x1‰”的标准收取费用,超过8000元按8000元计算。

    3.公证费: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公证处收取300元公证费。

    八、贷款的偿还

    1.一年期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转为通过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2.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应在每月19日前,主动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及贷款还款记录,当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不足时,借款人须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

    3.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还款额按万元的整数倍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还款额按剩余本金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一年期的借款不得提前还款。

     

    4.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于次日起转入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同时将当月逾期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九、服务厅地址、电话及受理时间

    市区管理部: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一楼北厅 

    电话:5280207

    高区管理部:山大路15号            

    电话:5695812

    经区管理部:海滨南路17号经区建设银行二楼

    电话:5982712     

    荣成管理部:阳光财富广场6号

    电话:7523668

    文登管理部:米山东路西17-1号     

    电话:8459070

    乳山管理部:胜利街69号建设银行一楼西厅 

    电话:6654707

    石岛管理部:黄海南路145号工商银行四楼

    电话:7381269

    受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十、监督投诉

    接访地点:威海市海滨中路56号1201室

    投诉电话:5289085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十一、服务网站  www.whzfgjj.com 

    十二、服务热线   12329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威海市海滨中路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