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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2
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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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异地贷款相关工作,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对在威海市缴存
住房公积金
的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已结清的,到威海市以外辖区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我中心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
公积金缴存
使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及近六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流水,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办理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2、开具证明
。各管理部工作人员对职工缴存贷款信息进行核实后,确认本人及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开具
证明及近六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流水,
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
,同时将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标记为冻结状态。
3
、返回回执
。职工到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完结后,无论是否
办理成功,均需将证明回执返回。未办理成功的,将据此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因保管不慎造成本证明原件丢失、损毁的,由公积金贷款地管理中心出具未办理公积金贷款证明,凭此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异地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职工可凭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结清凭证在我中心办理账户解冻手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7
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