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四)《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威住〔2010〕21号,2010年12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日修订)
(五)《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威住〔2017〕9号 )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区管理部(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一楼北厅)
高区管理部(山大路15号)
经区管理部(海滨南路17号经区建设银行二楼)
荣成管理部(阳光财富广场6号)
文登管理部(米山东路西17-1号)
乳山管理部(胜利街69号建设银行一楼西厅)
石岛管理部(环海南路145号工商银行四楼)
临港管理部:临港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附楼一楼大厅公积金窗口
四、办理条件
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的条件。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省内异地贷款:具有山东省内各地市常住户口或公积金缴存地居住证;省外异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及缴存地居住证。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当地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四)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五)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六)商品房现房、二手房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二手房贷款房屋过户前买卖双方需先到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七)首付款要求: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
(三)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四)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二)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5年。
五、申请材料
1.省内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缴存明细(加盖业务公章)原件;申请人户籍地与缴存地为不同城市辖区的,另需提供缴存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省外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12个月缴存明细(加盖业务公章)原件、工作地居住证原件。
3.申请材料与本地职工相同,申请人可根据购房情况参考现房、二手房服务指南。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带《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缴存明细原件到服务厅咨询并领取或登录网站(http://www.whsgjj.cn/)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 基本流程与本地职工相同,申请人可根据购房情况参考现房、二手房服务指南。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管理部服务大厅。
(二)客服热线:12329
十、申请材料样本
请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