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房)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房)手续办理 二、 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 (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威住〔2010〕21号,2010年12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日修订)第三条。 (三)《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威住〔2017〕9号 )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区管理部(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一楼北厅) 高区管理部(山大路15号) 经区管理部(海滨南路17号经区建设银行二楼) 荣成管理部(阳光财富广场6号) 文登管理部(米山东路西17-1号) 乳山管理部(胜利街69号建设银行一楼西厅) 石岛管理部(环海南路145号工商银行四楼) 临港管理部:临港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附楼一楼大厅公积金窗口 四、办理条件 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的条件。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四)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五)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六)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七)首付款要求: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 (三)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四)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二)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5年。 五、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商品房(现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5.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7.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和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外地来威工作(户口不在本市的)的职工,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及配偶带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需带结婚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到服务大厅咨询并领取或登录网站(http://www.whsgjj.cn/)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 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单》; (三)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单》准备申请材料,提交服务大厅审批; (四)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担保(抵押)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五)发放贷款; (六)按月及时还款,避免逾期还款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服务大厅 (二)热线咨询:0631-12329 十、申请材料样本 请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