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
(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威住〔2018〕6号)第三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区管理部(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一楼北厅) 电话:5231792
高区管理部(山大路15号) 电话:5695812
经区管理部(海滨南路17号经区建设银行二楼) 电话:5982712
荣成管理部(阳光财富广场6号) 电话:7523668
文登管理部(米山东路西17-1号) 电话:8479098
乳山管理部(胜利街69号建设银行一楼西厅) 电话:6654707
石岛管理部(环海南路145号工商银行四楼) 电话:7381269
临港管理部(临港区管委会东附楼一楼大厅) 电话:5587783
四、办理条件
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四)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五)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六)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房屋过户前买卖双方需先到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七)首付款要求: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八)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九)未使用或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二)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70%,二套房不超过60%。
(三)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四)房龄在6年(含)以上的,房龄每增加10年,贷款最高限额相应下浮10%。
(五)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近12个月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的50%。
(六)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二)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5年。
(三)可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五、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五)所购住房的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备案通过后提供)。
(六)卖房人的身份证原件,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七)卖房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威海本地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八)预付购房款收据、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九)所购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2份。
(十)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外地来威工作(户口不在本市的)的职工,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及配偶带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需带结婚证),卖房人带身份证(房权人为夫妻双方的需夫妻双方带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名下威海本地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到服务大厅咨询并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房屋交易双方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或登录网站(http://www.whsgjj.cn/)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审查通过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单》;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到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评估;
(四)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单》准备申请材料,提交服务大厅审批;
(五)通知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发放贷款;
(七)按月及时还款,避免逾期还款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服务大厅
(二)热线咨询:0631-12329
十、申请材料样本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