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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官员在企业兼职必须严查
  • 发布日期:2015-09-29来源:法制日报查看次数:

         官员不要想着一面享受官员的地位和荣耀,一面又要企业中的高薪。如果要想发财,那么完全有路子可走——辞职下海

      2007年到2011年,陕西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可谓是当地最繁忙的官员,在担任移民局局长的同时,他还兼任着西安一家私营企业的副总,而且开着单位的公车。四年兼职,薛局长获得超过100万元收入。他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公款,但截至目前只受到被停职的处理(9月23日《华商报》)。

      目前,媒体和公众聚焦于这位移民局局长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公款,为何只受到停职处理,而不是开除公职呢?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仅从程序上讲,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不是最终的有罪认定,要对他贪污的问题作出开除的处分,则必须等到法院的最终有罪判决。目前,一审判决他是贪污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后,此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因此,仅凭贪污的指控不能对他作出开除的处分。

      然而,在这个事件中,更应当引起人们警觉的是,堂堂一个移民局局长,在外兼职四年,获得收入超过100万元,有关部门充耳不闻,不仅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且即使发现了也不作积极处理,还能官当原职,甚至直至今天,还没有对兼职问题有个交待。如果不是他贪污事情案发,兼职之事恐怕还得不到曝光,这岂不是咄咄怪事?

      按理说,官员在企业兼职,无论是在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兼职,都是一件严重违背公务员操守和损害市场公平秩序的事件。首先,官员掌握了公共权力,如果他又在企业兼职,就很可能利用这种公共权力为企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其次,一个官员如果在企业兼职,肯定就要分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企业的事务,就不可能专心来处理好公务,就有可能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出现问题。如果他仅仅是在机关挂个名而不从事具体工作,那他就是“吃空饷”,侵吞纳税人的钱财。再次,一个官员在企业兼职,官商一体,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官员不要想着一面享受官员的地位和荣耀,一面又拿着企业的高薪,如果要想发财,那么完全有路子可走——辞职下海,就像山东济宁市长梅永红辞职下海一样,人家堂堂一市之长、正厅级干部,也能洒脱下海,为何一个移民局局长就不可以下海呢?恐怕是想着利用权力来为企业谋取利益,或者为自己留条后路吧!但是,党纪是绝对不能容忍这样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撤职、追缴违法所得直至开除。

      然而,在陕西华县,我们看到的却是有关部门对移民局局长兼职之事按兵不动。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在华县,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存在。一些地方对官员在企业兼职都是保持一种宽容之心,认为在企业兼职至少没有贪污受贿,不算什么大事,因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当然,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地方都对官员在企业兼职的问题进行了清理,但是,这些官员也通常是被要求辞去在企业的兼职而已,并未降级、降职乃至追缴违法所得和开除。而且,一些地方的清理风头一过,官员在企业兼职的问题又回潮,使得这个问题积重难返。

      一叶而知秋,华县移民局局长在企业兼职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这类问题必须“零容忍”,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并且处罚要严厉,否则,官商一体的现象还将长期困扰我们的社会。(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