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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6-12-13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职权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五条 中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部门、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中心职权范围,建立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中心实施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

      第八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征收管理办公室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抽查方式 适用对象 比例和频次
    1 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依法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随机抽查对象不低于名录库单位数的1%,每年随机抽查不低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