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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释
  • 发布日期:2017-05-04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53日,我中心发布了《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威住〔2017〕)9号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 暂停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恢复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解释: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条件。在计算可贷额度时不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二、暂停执行“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的规定,恢复执行“最高贷款年限3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核定”的规定。

    解释:恢复“最高贷款年限30年”,借款人可贷款年限也相应调减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月还款额最高按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计算。如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的,共同还款人的还款能力按当期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计算。

    三、暂停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恢复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规定。

    解释:今后,办理购房提取时仅限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时到其中一方缴存地管理部办理。

    四、暂停执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可在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规定。

    解释:停止执行既贷又提的做法。今后,职工在公积金贷款后,个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余额可用冲抵还贷的方式直接抵扣月还款本息,也可在一次性结清贷款时冲抵部分还款额。

    五、暂停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的规定,恢复执行“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规定。

    解释:本次调整只针对市区范围,文登、荣成、乳山、石岛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做调整,最高仍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仍为40万元。

    六、本通知自201754日起施行。

    解释:53日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相关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