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按照从严治党的原则,以《党章》、《准则》及中央有关规定为依据,贯彻 “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如下:
一、评议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可与年终总结工作一并进行。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全体共产党员,评议时以支部为单位召集全体党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
三、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有关规定与机关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对党员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评议标准(附后),实行百分量化考核。8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70-80分为“合格”等次,60-70分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四、评议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1)动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动员提高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2)党员自评、汇报。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总结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在党员大会上向支部作出汇报。(3)组织评议。召集全体党员和吸收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在个人自评、汇报的基础上,支部可公开有关记录,然后进行无记名打分评议,评议结果要经支部汇总并分析研究后进行公示。(4)及时向上级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的综合评议意见。(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视为帮教对象,在支部帮助下制定改进措施;对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支部要确定专人进行重点教育转化,限期整改;扔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六、通过民主评议,检查评价每个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