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威住〔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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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贷款由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户籍属于威海市辖区范围内的职工,在外地就业并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威海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证明,经核实后可准予申请贷款。贷款政策按威海市规定执行。
三、调整抵押登记费收取方式
原房屋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调整为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调整贷款资金拨付方式
原规定房款全部付清的借款人,贷款资金可以拨入借款人帐户,调整为贷款资金一律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