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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5-10-12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威住〔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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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以上年月工资总额确定的缴存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缴存额,由单位代扣、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至少1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与本地职工政策一致。异地缴存证明应注明缴存起止时间、缴存基数、账户余额,以及有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视为单职工,最高额度为40万元。暂停执行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20倍挂钩的规定。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环节,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销户提取相应延长至贷款还清日。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一)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论户籍属地,在威海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的户籍或就业地居住证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贷款条件与本地职工相同。
    (二)在省外城市工作、缴存公积金的本地户籍职工,在威海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比照前述条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开展商转公业务
    缴存职工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不超过三年的,且所购普通自住住房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贷款后一个月内,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超过一次性还清商业贷款的金额。
    五、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对新发生的购房、贷款等住房消费行为,放宽如下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房租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租赁合同、缴费票据,可提取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一次,年提取额每名缴存职工最高不超过6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凭缴费单据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
    (二)购房提取。缴存职工(产权登记人)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办理此类提取后该套房屋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款提取。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可在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四)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为提高服务效率,新发放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全部采用逐月冲抵还贷方式,即先从个人公积金账户自动扣划,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转为从银行账户还款。老贷款从2016年1月起逐步采用逐月冲抵还贷方式,即按每年提取一次方式办理提取后从2017年1月转为逐月冲抵还贷方式,同时停止柜面和网上一次性提取方式。
    六、加强归集扩面和风险防范
    (一)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屡催无效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上报央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加大归集扩面力度,确保职工正常使用。
    (二)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工作,对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每月21日起按天计收罚息,同时按月将逾期信息上报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把偿还公积金贷款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体系。
    (三)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尽力防范资金风险和骗提骗贷行为。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与分析预警,当资金使用率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将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或套取贷款的,要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贷款,并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的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