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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5-12-01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WHCR-2015-0380011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威住〔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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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
    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是指除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之外的下列人员。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的劳动者。
    第四条   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细则的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六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所辖各市、区管理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汇补缴管理等。
    第七条   归集业务办理方式可以选择到所在地管理中心现场办理或者网上办理。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应遵从《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二) 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单位集中汇缴的方式办理,个人不能单独自行缴存,单位开户时缴存职工人数原则上在5人以上。
    第十条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并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最高为各12%,最低为各8%。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二)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并为新单位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合并申请表》一式3份。
    (二) 单位合并决议(协议)或合并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三条       单位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新单位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分立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分立申请表》一式3份。
    (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一式3份。
    (三) 单位分离决议(协议)或分离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四条       单位跨区(威海市范围内各市、区)迁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单位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2份。
    (二) 单位转移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倒闭等情形,下同)的,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 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二) 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
    (三) 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托管手续,将其转入集中托管户。
    第十六条       单位撤销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一式2份。
    (二)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消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 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 由出资人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七条       单位因停产等原因停发工资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启封)申请表》一式2份。
    (二) 单位停产证明材料原件1份。
    第十八条       单位账户封存后又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启封)申请表》一式2份。
    (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第三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新开户的,应当在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时,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一式2份,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时,职工或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二) 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原件1份。
    (三)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能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应按所在单位的缴存基数、比例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实发月退役金核定,缴存比例按户口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执行,由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二) 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 离队时部队一次发给的复现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结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二十八条   职工办理销户、转移、账户托管等变更手续前,个人账户状态应先做封存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终止与单位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暂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二) 职工离职(辞职、辞退、开除、停薪留职、下岗、服刑等情形,下同)的,离职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单位撤销的,单位撤销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辖外调出、辖内转出、离退休、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的,填写《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后可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与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为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威海市辖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后继续缴存;新单位暂未开户的,办理封存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待新单位开户后再办理转移手续;职工在财政代扣代缴单位间转移的,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变更表进行封存处理,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不需单位办理。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辖内转移申请表》一式3份。
    (二) 调令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三十二条   职工调离威海市辖区范围,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辖外调出手续。如该职工已在外地工作,可以委托单位或亲属办理转移手续,办理时另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一)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 调令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函原件1份。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由威海市辖区外调入本市工作的,应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辖外调入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辖外调入申请表》一式2份。
    (二) 由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的缴交情况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开始缴存日期,最后汇缴月,转移金额)原件1份。
    第三十四条   因法律原因需要冻结、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权机关应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解冻手续。
    (一) 公检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二) 经办人员执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不能办理贷款、提取、辖外调出、调账及销户,可以办理辖内转移及正常缴存。
    第三十六条   因职工离职、单位撤销等原因办理封存的,单位可在封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申请表》一式2份,到管理中心将其转入集中托管户。职工办理转移、提取、销户等业务时,直接从集中托管户中办理。
    第三十七条   集中托管户职工恢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辖内转移申请表》一式2份,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职工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十八条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户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户申请表》一式3份。
    (二)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三十九条   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进行销户处理。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年在1月或7月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变更缴存比例时,应当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单位变更缴存基数时,应当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一式2份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的,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职工工资表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整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的同时,单位应对管理中心已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到在管理中心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不得自行管理或截留。
    第四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 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内退人员,单位在职工内退期间应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十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分为单位送缴、财政代扣代缴和网上汇缴三种。
    (一) 单位送缴是指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到所在地管理中心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二) 财政代扣代缴是指由财政部门代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和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及资金变动情况做汇缴变更操作,收到款项后作缴存处理。
    (三) 网上汇缴是指通过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办理缴存及变更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缴存有误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调账。资金只能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单位往来账户。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调账申请表》一式2份。
    (二)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资金调出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补缴
     
    第五十二条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已办理缴存登记但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
    第五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
    (一) 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 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 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第五十四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携带《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一式2份,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第五十六条   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早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单位成立时间。
    第五十七条   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并且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均应在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规定范围内。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八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军转干部,应将离队时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离队至开户期间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补缴。
    第五十九条   服役期间没有住房公积金(结算证明上住房公积金项为零的)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将离队至开户期间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补缴,也可补缴至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但不能超过其本人入伍时间。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缓缴与降比
     
    第六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
    (一) 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二)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 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二) 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十三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重新申请。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恢复按规定比例缴存。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首先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然后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遇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缓缴期满后未及时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六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缓缴)申请表》一式2份。
    (二)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原件1份。
    (三) 上一核算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最近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六十七条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缓缴)申请表》一式2份。
    (二)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原件1份。
    (三) 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供法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企业严重亏损的,提供最近6个月的财务报告、职工工资成本费用账簿及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六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十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依据《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据《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