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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5-12-01来源: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WHCR-2015-0380012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威住〔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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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用途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本人申请、管理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提取业务申请可以选择所在地管理中心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网上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遵从《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房租支出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 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 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调离本市的。
    (十二)   农民工支付房租的。
    (十三)   重大疾病的。
    第八条 符合上述规定提取条件的具体含义。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自住且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普通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期房、现房、拆迁房(增购面积部分)等。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或经村委会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并且费用占房屋总价值的25%以上。装修、装饰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围之内。
    (二)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已经按期还款一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可在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最后一次性还款的金额。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可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抵扣贷款余额。
    除一年期贷款外,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正常还清贷款的,不再办理提取手续。
    (三) 房租支出的。是指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 离休、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妥离退休手续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五)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伤残1-4级,无法继续工作。
    (六) 出国出境定居的。是指因继承国外遗产或与外国人结婚或移民申请到国外、境外定居。不包括出国进修、学习等非定居情形。
    (七)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是指办理下岗失业证一年以上,经相关部门年检,并且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
    (九) 重大疾病的。是指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支付房租的;重大疾病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以100元的倍数计算。
    第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以非夫妻关系共有权人身份购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乘以申请人占有的所有权比例;拆迁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增购面积的价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配偶的同一坐落房屋以购建房形式提取时只能提取一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按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还清贷款后,申请人及配偶的同一坐落房屋不能再以购建房形式办理提取。
    第十二条    提取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不超过年还款额(等额本息还款法的为上月还款金额乘以12个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为12个月还款额之和)。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且年提取额每名缴存职工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补助生活困难。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先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不足的,可申请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的;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能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个人账户被冻结的,账户余额低于冻结金额的,不得进行提取;账户余额高于冻结金额的,超出的部分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其公积金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取时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设或房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其他证明材料均应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同时提取或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借款人)不一致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第二十一条     上述证明材料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贴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户口簿、夫妻双方共同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户口证明、贴有照片的暂住证;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采取申请人本人到场签字办理的方式。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应本人授权管理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个人征信状况。借款人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公证书。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本人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夫妻同时申请购建房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的,同时到其中一方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日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类型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所有提取均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
    申请人身份证
     
    1
     
    2
    申请人威海本地银行活期账户
    1
     
     
    购买
    现房
    1
    房屋所有权证
    1
    1
     
    2
    购房发票
    1
    1
     
    购买
    期房
    1
    商品房预售合同
    1
    1
    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查询密码
    2
    预付款票据
    1
    1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1
     
    2
    房屋所有权证
    1
    1
     
    3
    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1
    1
     
    4
    户口薄
    1
    1
    本村户口、
    本村建造
    5
    村委会出具的翻建住房证明
    1
    1
    翻建的提供
    大修自住住房
    1
    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1
    1
     
    2
    原房屋所有权证
    1
    1
     
    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
    1
    1
    与施工单位签订
    4
    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1
    1
     
    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1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1
    1
    首次提取时提供
    2
    还款存折或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1
    1
     
     
    3
    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1
    2
    申请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提供
    房租支出
    1
    婚姻状况证明
    1
    1
     
    2
    户口薄
    1
    1
     
    3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证明
    1
     
     
    4
    租赁合同和缴费收据
    1
    1
     
    离、退休
    1
    离休证、退休证、退休审批表
    1
    1
    退休审批表需社保部门审核盖章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伤残1-4级)
    1
    1
    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
    1
     
    出国出
    境定居
    1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
    1
     
    2
    出国有效签证
    1
    1
     
    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
    继承人提取
    1
    合法的死亡证明
    1
    1
     
    2
    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
    1
    1
    夫妻关系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其他继承关系出具户籍证明或公证书。
    受遗赠人提取
    1
    合法的死亡证明
    1
    1
     
    2
    经公证的遗嘱
    1
    1
     
    遗赠扶养人提取
    1
    合法的死亡证明
    1
    1
     
    2
    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
    1
    1
     
    3
    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
    1
    对继承权、受遗赠权和遗赠扶养协议有争议的提供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
    1
     
    2
    户口簿
    1
    1
    非户主的提供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
    失业证
    1
    1
     
    2
    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
    1
    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
    1
    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
    1
     
    调离本市
    1
    工作调令或户口迁移证明
    1
    1
    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调令
    辖外调出
    1
    工作调令、户口迁移证明、商调函、现单位在职证明等任一证明材料
    1
    1
     
    2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函
    1
    1
    调入地管理中心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农民工支付房租
    有集体宿舍
    1
    村委会出具的村民证明
    1
    1
     
    2
    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的证明
    1
    1
     
    在外租房
    1
    村委会出具的村民证明
    1
    1
     
    2
    单位出具的农民工在外租房的证明
    1
    1
     
    3
    租赁合同和缴费票据
    1
    1
     
    重大疾病
     
    1
    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
    1
    1
    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
    诊断报告
    1
    1
     
     
    3
    医保部门核定的报销费用清单
    1
    1
    一年内有效